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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资企业注销
一、正常状态的内资企业注销的流程:1、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2、股东会决议(全体股东签字),内容:
(1)注销理由;
(2)成立以股东为主的清算小组,推举小组负责人。
3、清算报告(载有从XX日期起已公告三次和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内容),经清算小组全体人员签字,并由股东签字盖章确认。(附《资产负债表》、利润表);
4、税务注销证明;
6、公司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7、如设有分公司,应先注销分公司;
8、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二、公司注销的注意事项:
1、公司解散,依法应当清算的,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、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
2、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
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:
(1)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,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;
(2)有分支机构的企业,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,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,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;
(3)有对外投资的企业,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;
4、正在被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,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。
三、公司注销需要什么材料:
公司申请注销登记,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1、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2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3、法院破产裁定、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;
4、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;
5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;
6、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;
7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;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