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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经营许可证
餐饮服务经营者,包括普通餐饮(特大型、大型、中型、小型、微型)、中央厨房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形式;单位食堂,包括学生食堂、托幼机构食堂、职工食堂、工地食堂、其他食堂五中形式。
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:(健康证有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)
(1)面积100平方米以下至少2张健康证明
(2)面积100-250平方米以下至少3张健康证明
(3)面积250-350平方米以下至少4张健康证明
(4)面积350-500平方米以下至少5张健康证明
一、办理条件:
(1)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销售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(2)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(3)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(4)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 5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办理材料:
1、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申请人为企业的,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3、申请单位食堂许可的,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、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4、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件复印件,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、操作流程等文件。
5、采购单位的合作协议(合同),提交生产单位的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或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》复印件。
三、办理流程:
窗口办理流程
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→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、登记→股室或所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→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→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,窗口工作人员受理→执法人员现场核查→股室负责人或副所长审核→分管领导或所长审批→告知许可决定→领证